东莞地块被指“一地两卖” 竟建起13层大厦

2014-12-25  来源:南方日报  阅读:832  [返回列表]
厚街镇新塘村康乐南路泽美路段,有一座13层的“慕思研发大厦”已经封顶,如今正在进行基础建设。然而,东城市民蔡先生却告诉记者,这座大厦占据的土地中,有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。这块土地被“一地两卖”,他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。 ??蔡先生质疑:厚街村民陈某设下骗局“一地两卖”。新塘居委会回应称:“慕思研发大厦”的业主方持有地块使用权的证明和正规报建手续,而蔡先生的资料证明难辨真伪。 ??审批同意“慕思研发大厦”建设的厚街住建局表示:“慕思研发大厦”报建时持有正规手续,当出现土地使用权纠纷时,他们已经多次下发停工通知,无奈施工单位却偷偷施工抢建。 ??蔡先生??购得使用权的土地突然被侵占 ??报料人蔡先生称:2006年12月8日,在厚街镇新塘社区居民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新塘居委会”)的见证下,陈某一家将厚街泽美路段的690.17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和刘先生。当时,新塘居委会的负责人从中见证,并出具了书面凭证,而转让期限是“永久转让”。 ??蔡先生向记者出具了陈某向他和刘先生转让这块土地使用权的“资产转让协议”,陈某开具的收款收据。同时,还有见证单位为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,以及落款公章为新塘居委会的转让证明。据介绍,当时,陈某急需资金,就将这两块土地分别转让给了他和刘先生,他们按照合同在约定期限内给付蔡先生转让资金。 ??购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后,蔡先生和刘先生一起,将这块土地出租给了其他人存放建材。然而,从2012年末开始,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慕思公司”)开始在这块土地上建设围栏,2013年初开始建设“慕思研发中心”。 ??这让蔡先生和刘先生很惊讶:他已出资600多万元购买了这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,为何还有人占用这块土地开发建设? ??居委会??“慕思研发”有正规报建手续 ??对于蔡先生的投诉,新塘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称:之前,陈某从另一位村民处购得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,之后又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慕思公司用以建设“慕思研发中心”。而“慕思研发中心”在购买这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,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原始收据,在银行付款的存根以及最新一次公证的证明等材料,有了这些资料证明,新塘居委会同意“慕思研发中心”的申报建设。 ??至于蔡先生和刘先生向陈某购买土地,村委会称并不知情。当记者表示:蔡、刘两人出具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证明,而这份证明上盖有居委会的公章时,该负责人表示:不能保证该材料的真伪。 ??2014年1月23日,蔡、刘两人起诉新塘居委会从中作证促成“一地两卖”,侵犯其两人权益。4月1日,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:蔡、刘两人虽然提供了《资产转让协议》、收款收据和《证明》等资料,但他们与陈某家就案涉土地使用权所设立的只是债权债务关系,在涉案土地使用权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,并不发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,故不能认定蔡、刘2人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。同时,《资产转让协议》的效力存在争议,法院不支持蔡、刘2人的请求。 ??慕思公司??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 ??蔡先生投诉称,慕思公司明知涉事地块的使用权已经被卖出,还二次购买,有主观侵占财产的恶意。对此,慕思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陈先生称,慕思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一地块购买,并不知道该地块被“一地两卖”,“如果知道被卖了两次,公司是绝对不会购买的”。 ??陈先生介绍说:他们从陈某处购买涉事地块时,陈某拿出了新塘居委会开具的买地收据原件,以及银行流水等其他资料,正是因为有这些资料,他们才认为该地块的转手符合规定。据悉,在建的“慕思研发中心”共占地1600多平方米,包括之前由陈某拥有,后来又卖给蔡先生、刘先生两人的600多平方米。陈先生称:“先从陈某处买了这块面积为600多平米的土地,之后又花1万元至2.2万元不等的高价买下来毗邻的近1000平方米土地。” ??报料人蔡先生表示,在2012年末,慕思的陈先生曾找他协商过要购买这一地块,但在记者采访中,陈先生否认了这一点,“公司已经出钱购买了,不可能再购买第二次。” ??据悉,在“慕思研发中心”的建设过程中,厚街住建局下发过多次停工通知。对此,陈先生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,都是当初卖地给他的陈某从中捣鬼。而如今,陈某已经联系不到。拨打蔡先生提供的陈某电话号码,提示音称“拨打的是空号”。 ??住建局??“慕思研发中心”项目合格合法 ??对于蔡先生的投诉,厚街住建规划局相关负责人称,这块土地上“慕思研发中心”的建设合格合法。在开工建设前,该项目收到了村委会递交的申请,进行了公示,还征求了国土部门的意见。在公示期间,也没有收到相关意见。 ??后期发现这块土地可能存在“一地两卖”,双方为此打了官司,之后住建局立刻下发了停工通知。停工通知的下发是从今年5月份开始,以每两周一次的频率,下发了四五次,而在这期间,项目确实也有一段时间停工了,但也存在施工方以“打游击”的方式偷偷建设。“执法人员只有在工作时间才能执法,而施工单位在执法人员下班后偷偷建设”。 ??律师解析??土地使用权未登记,“转让”不受法律保护 ??广东卓信(东莞)律师事务所游雄志律师表示,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特殊物权的转让,这种物权的转让在《物权法》上有明确规定: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才能有效地转让,这个登记必须去国土部门办理,而村委会出具的一些证明没有法律效力。 ??在东莞,土地分为宅基地、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,该案例中所涉及的土地属于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。如果是宅基地不允许转让给村外的其他人,如果转让给村外其他人则是无效的;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让,但也需要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,如果没有这些程序,也不受法律保护。